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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园园与黄建成、章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成,章兰华,方园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577号反诉原告:黄建成,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反诉原告:章兰华,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两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方园园,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黄建成、章兰华与反诉被告方园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反诉原告黄建成、章兰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黄建成、章兰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反诉原告黄建成、章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