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董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425号。法定代表人:俞伟强。被执行人:董培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培军在(2017)浙0604执23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培军银行存款人民币56131元(含执行费73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