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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建红、舒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红,舒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92号申请人:赵建红,女,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梅晓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炜,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赵建红与舒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舒炜与戴其燕系夫妻关系,戴其燕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炜、戴其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60元。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