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晓伶与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伶,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188号原告:葛晓伶,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B座620室。法定代表人:侯兴平。本院受理原告葛晓伶与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葛晓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第三人谷瑞琴是亲戚,谷瑞琴的娘家是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白羊城村人,谷瑞琴给原告介绍存款,原告出于对谷瑞琴的特别信任,经谷瑞琴担保,原告第二次于2016年8月7日借给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00元,并约定利息15%,计息1500元。被告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编号为2016-8-7-1号,并给原告出具收款凭证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经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侦查,该法定代表人侯兴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该民间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晓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