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芳与被执行人贾美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芳,贾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芳,女,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贾美芝,地址涿州市。刘海芳与贾美芝人格权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美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美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海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美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