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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水莲与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莲,周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19号原告:赵水莲,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周海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莲与被告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水莲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水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莲撤回起诉。诉讼费88元,由原告赵水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