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水莲与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莲,周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19号原告:赵水莲,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周海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莲与被告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水莲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水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莲撤回起诉。诉讼费88元,由原告赵水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