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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红凯与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凯,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40号原告刘红凯,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负责人布盛年,职务:经理。原告刘红凯与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刘红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红凯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