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宝玺与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玉霞、王宝玺与被执行人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建波、李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波、李荣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徐玉霞、王宝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陈建波、李荣荣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建波、李荣荣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