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敖志鹏、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敖志鹏,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265号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经理。被告:敖志鹏,男,1989年03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鹏,男,198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志鹏、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彦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