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马金池、迟润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池,迟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49号移送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金池被执行人:迟润川案由:罚金移送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移送马金池、迟润川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津011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049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金池、迟润川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