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贵匀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贵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95号被执行人谭贵匀,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谭贵匀因盗窃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贵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谭贵匀因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谭贵匀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对谭贵匀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