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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从飞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从飞,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32号原告:赵从飞,男,生于1980年11月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绵阳市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晏福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从飞与被告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从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从飞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从飞负担。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