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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与江西西诺工贸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江西西诺工贸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516号之二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二街80号。经营者:楼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川,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西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在利。被告:王健,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诉被告江西西诺工贸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义乌市汇泽针织品商行负担。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