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与温纪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温纪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38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万通路万通小区42号。法定代表人:史福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全,男,生于1955年10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武威市人,住凉州区西关南路62号1单元401室。被告:温纪永,男,生于1971年7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与被告温纪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