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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余长、李金艳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长,李金艳,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42号申请人陈余长,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李金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于会龙。申请人陈余长、李金艳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余长、李金艳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余长、李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余长、李金艳名下位于郴州市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