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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589号之二原告: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波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士林。原告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三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0元,保全费2340元,合共572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宝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