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仁海与被执行人王玉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仁海,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田仁海,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87年1月9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田仁海与王玉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7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王玉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仁海欠款17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