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6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尧君、杨同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于租用隆某某的房屋后,改造成十余间小房间提供给卖淫女作为卖淫的场所。吴某某按照白天50元一个房间,晚上按照卖淫女接客一次收取十元的方式向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吴某某还为到此卖淫的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有偿提供避孕套。2017年3月29日,吴某某在容留石某1、麻某1、麻某2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1、麻某2、麻某1、隆某某、石某2、秦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