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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455号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3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1241867J。法定代表人:鲍叶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浩,男,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电子产业园B座1F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280472J。法定代表人:杨华亮。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上海露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