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2,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张序生、连淑德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东泊子村×区×号房屋一处[土地证号:荣集建(91)字第××号]归张某1所有(身份证号码:。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