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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2,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张序生、连淑德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东泊子村×区×号房屋一处[土地证号:荣集建(91)字第××号]归张某1所有(身份证号码:。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