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陈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红,陈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008号原告:刘永红,女。被告:陈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红诉被告陈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婕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永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红承担。审判员 谭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