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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陈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红,陈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008号原告:刘永红,女。被告:陈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红诉被告陈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婕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永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红承担。审判员  谭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