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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土生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生,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413号原告:林土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锋,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林土生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王锋归还林土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息随本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林土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王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王锋分别于2016年3月5日、2016年5月26日向林土生借款30000元、30000元,共计600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锋归还林土生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王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