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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梁某1、贾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梁某1,贾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51号原告王某1,女,2000年7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涿鹿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父亲),47岁,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谷新富,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1,男,16岁,汉族,学生,住涿鹿县。法定代理人梁某2(系梁某1父亲),46岁,住址同上。被告贾晓东,男,1967年11月28日生,住涿鹿县,系涿鹿县F8铁骑军团轮滑俱乐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