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长明与扎兰屯市启铭牌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明,扎兰屯市启铭牌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530号之一原告:郭长明,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扎兰屯市启铭牌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业主:刘海亮。原告郭长明诉被告扎兰屯市启铭牌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郭长明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长明负担。审 判 长 石晓华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