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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冀君与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李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冀君,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李明,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冀君,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琦,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高冀君与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李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李明、张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侯马市佳鑫房产开发公司、李明、张琦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琦在侯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琦在侯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红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