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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鲁小瑜、赵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小瑜,赵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936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小瑜,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赵欢,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小瑜、赵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