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张莉、鲁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张莉,鲁红军,陈军,鲁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082XXXX,营业场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负责人:任明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系该分行清收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宏,系该分行法律顾问。被告:张莉,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龙渠乡三清湾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鲁红军,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龙渠乡三清湾村六社,身份证号码×××。被告:陈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丰泽园B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鲁燕,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政府家属楼,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告张莉、鲁红军、陈军、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以”被告在起诉后已偿还欠款,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