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成功园艺场、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成功园艺场,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舒均波,楼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925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章华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秋萍、丁燕红。被告:杭州成功园艺场。负责人:楼亚玲。被告: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均波。被告:舒均波。被告:楼亚玲。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杭州成功园艺场(以下简称成功园艺场)、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功园艺场、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成功园艺场返还借款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的利息373326.55元、复利12766.24元,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4373326.55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罚息;2.成功园艺场支付律师代理费39893元;3.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功园艺场、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一、借款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5月6日,民泰银行与成功园艺场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号《借款合同》;2.借款本金:400万元;3.借款期限: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3日;4.借款利率:月利率8.88‰;5.复息、罚息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并承担民泰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6.还款付息方式: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7.履行情况:2015年5月6日,原告发放借款400万元。届期,被告成功园艺场未归还本金;已结清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之后于2015年9月21日支付利息2001.45元。二、保证合同基本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担保金额: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成功园艺场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债务最高余额400万元;3.保证责任:连带;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39893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功园艺场追偿。被告成功园艺场、首亚公司、舒均波、楼亚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成功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的利息373326.55元、复利12766.24元,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4373326.55元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罚息;二、杭州成功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39893元;三、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舒均波、楼亚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舒均波、楼亚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成功园艺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50元,减半收取24025元,由杭州成功园艺场负担,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舒均波、楼亚玲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成功园艺场、杭州首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舒均波、楼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