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于某某、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于某某,江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66号原告:单某某,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江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