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扬(外号苹果),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5年2月5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扬驾驶闽D×××××小轿车在厦门市海沧区孚邮电局红绿灯处追尾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闽D×××××小轿车,后两人因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或报案处理产生意见分歧,被告人陈扬遂扇了张某1左脸一巴掌,致使张某1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并在外伤6周后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张某1报警。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陈扬和被害人张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扬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扬的供述和辩解,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其他综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扬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扬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扬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扬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等,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军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欣书 记 员 陈明照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