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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盛怀、余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怀,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盛怀,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琼,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盛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9115.5元。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中已被查封或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茂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