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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路某某;张某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3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某2,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