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祖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钟祖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钟祖齐,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桥村3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822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祖齐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