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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07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6日被查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快速道路上行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1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酒精含量,在快速路上行驶,较好的认罪态度等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 瑜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