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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张立强、张根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海,张立强,张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海,男,汉族,1949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立强,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根来,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张立强、张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81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