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张立强、张根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海,张立强,张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海,男,汉族,1949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立强,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根来,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张立强、张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81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