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梅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梅艳,吴冬平,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梅艳。被执行人吴冬平。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梅艳、吴冬平、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梅艳、吴冬平、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