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赛赛与陈双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赛赛,陈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赛赛,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双喜,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谢赛赛与被告陈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了(2016)苏0381民初6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赛赛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双喜给付人民币17267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上述文书被退回。2.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4.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沂市邵店镇陈埝村陈圩三组猪场及生猪300头。5.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执行人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卖了一部分生猪,并履行87500元义务,后被执行人又履行30000元义务。6.本院执行人员查找到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双喜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执行到位案款55171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双喜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