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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珊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珊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836号申请人: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1009室。委托代理人:黄阿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珊珊,男。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珊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谢珊珊名下价值111216元的银行账号,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愿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珊珊的银行存款11121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费1076元,由长沙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涌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伟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