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杨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杨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琦,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菲,女,汉族,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8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仲裁时确认上诉人为其用人单位,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并且上诉人先于被上诉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亦由该分公司购买,《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由该分公司向被告发出,被上诉人与该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时确认其任成都万象城信使一职,成都万象城地址在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亦确认被告的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也在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成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