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金奎赵佃英与菅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奎,赵佃英,菅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奎,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生产基地1-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7307032017。申请执行人赵佃英,女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生产基地1-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7104122047。被执行人菅常明,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菅家峡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01067276。本院在执行李金奎、赵佃英与菅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菅常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泰金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是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菅常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泰金斗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0278386909271的存款7200.00元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