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刁宝忠与被申请人包春莲、许杰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宝忠,包春莲,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55号申请人:刁宝忠,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索伦小区。被申请人:包春莲,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四管理区。被申请人:许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第四管理区。申请人刁宝忠为利于案件执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春莲、许杰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刁宝忠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包春莲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横林子信用社账号6212288807800035285内的存款人民币69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包春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汇鑫支行账号6228482670180597914内的存款人民币22994.53元;三、冻结被申请人许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支行账号6228482688308323476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四、冻结被申请人许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八五二分理处账号6217001060001175048内的存款人民币62540元;上述款项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