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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少芳与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芳,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芳,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肖英,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陈少芳诉被告肖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肖英向申请人陈少芳支付5500元、违约金354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1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