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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1150元及案件受理费24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13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