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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106号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东方国际2-1-3号。法定代表人:钱雪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贾莉,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651979.84元,并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时依法查封相应价值的被申请人资产(提供如下财产线索:户名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光雾山名人度假酒店,账号227****400***5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避免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651979.84元予以冻结;如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在不足部分相应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其它资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780元,由申请人四川亿峰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 丽书 记 员  张莹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