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来平申请李维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来平,李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02号申请人:杜来平,男,住庆安县。被申请人:李维君,男,住庆安县。申请人杜来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维君存于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及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杜来平以刘兆伟名下牌号为黑MHxx**东风骐达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君如下账户×××、×××、×××、×××。二、查封刘兆伟名下牌号为黑MHxx**东风骐达牌轿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30.00元,由被申请人李维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