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呼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40号原告尚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呼某某,女,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呼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不接法院立案庭的送达开庭传票电话。本院认为:因为原告尚某某的原因造成法院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