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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呼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40号原告尚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呼某某,女,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呼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不接法院立案庭的送达开庭传票电话。本院认为:因为原告尚某某的原因造成法院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