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28豫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菊花、贾中朝等与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花,贾中朝,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728豫民初1851号原告:王菊花,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贾中朝,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律太亭,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二原告的亲属。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朱桂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花、贾中朝与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花、贾中朝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花、贾中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花、贾中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王菊花、贾中朝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