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欧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24号被执行人:欧兵,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欧兵犯诈骗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欧兵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98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综上,经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