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士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士德,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租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士德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士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士德在平阳县萧江镇大同路188号按摩店内,容留失足妇女谢某,4与嫖客刘某,4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刘某,4现金人民币80元,被告人吴士德和谢某,4分别分得人民币30元、50元。2017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士德在平阳县萧江镇大同路188号按摩店内,又容留失足妇女谢某,4先后向嫖客刘某,4、张某,4各卖淫一次。当晚11时许,被告人吴士德在该店内容留谢某,4向嫖客方某,4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士德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士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谢某,4、刘某,4、张某,4、方某,4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士德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士德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涉案工具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士德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二、被告人吴士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的犯罪工具“OPPO”牌R9型手机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