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少贤与夏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贤,夏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166号原告:王少贤,男,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原阳县。被告:夏宝生,男,汉族,约60多岁,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贤诉被告夏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少贤负担。审判员 刘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